建构指导性案例与典型案例“一体两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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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指导性案例与典型案例“一体两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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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杰

建构“一体两翼、并行发展”的案例工作格局,应当做好以下工作:进一步提高和树立案例意识;重视发挥指导性案例与典型案例的不同功能作用;以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为抓手,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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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万小芹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工作。最高检党组及张军检察长多次针对案例指导工作作出重要指示。2019年7月大检察官研讨班上,张军检察长又进一步深刻指出:最高检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省级院也要收集、筛选、发布典型案例,加强对下指导。张军检察长这一论述充分说明,检察机关要不断加强案例工作,在办案中贯彻案例意识,进一步建构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并重的案例工作格局;通过案例工作,不断提升办案质量水平,把每一个案件办成精品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2018年10月26日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3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虽然省级及以下各级检察院不能发布指导性案例,但并不代表其不应当重视案例研究和案例总结。恰恰相反,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必须以各级检察院充分重视案例研究,注重通过案例的方式加强对办案工作的总结和指导为前提。为此,做好案例工作,应逐渐形成指导性案例与典型案例“一体两翼、并行发展”的案例工作格局。

根据2019年3月20日修订通过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明确,指导性案例是指在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办案方法等方面对检察机关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与之相对,典型案例则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可以说,最高检各业务厅(室)、各级检察院公开或内部发布的具有典型性或参照意义的案例,都可以称为典型案例。具体来说,当前常见的典型案例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本地区多发常见具有代表性的案例;(2)能够体现检察工作重点、检察工作新兴领域和检察工作发展方向的案例;(3)社会各界高度关注,需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案例;(4)能够宣传检察工作,提升检察工作社会影响力,推动构建良性检察公共关系的案例;(5)在本地区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例;(6)检察职能作用发挥较为充分或在检察工作方式方法上具有特色,值得总结的案例;等等。典型案例既可以是正面的,也可以是负面的;既可以是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的,也可以是作为警示参照,检察机关内部编印下发的。

为什么应当重视并形成指导性案例与典型案例“一体两翼、并行发展”的案例工作格局?

首先,指导性案例与典型案例具有不可分割的天然联系。指导性案例必须来源于办案,必须在各级检察院深入总结的典型案例中孕育、发掘和推出。典型案例,是指导性案例生成和发现的源泉。只有各级检察院充分重视案例工作,及时总结办案工作中具有典型性的各类案例,最高检才能畅通和拓宽指导性案例来源渠道,案例工作才能形成蓬勃发展、生机不断的良性局面。

其次,典型案例能够发挥与指导性案例相类似和互为补充的功能作用。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一些案件在此地区高发,但在彼地区却可能鲜见。各地检察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作为典型案例予以总结、发布,不仅有利于及时开展对本地区办案工作的指导,及时宣传本地区办案经验,而且能够为指导性案例“接地气”装上“双腿”,使案例工作牢牢扎根基层,始终接地气、有活力,实现典型案例与指导性案例作用发挥上的互补和相得益彰。

再次,指导性案例与典型案例并行发展,能够更好地用足用活“案例”这一有效工作方式方法。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要求,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必须经最高检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讨论和检察委员会审议。而典型案例发布程序相对灵活,地方各级检察院可以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后发布,也可由检察长或业务部门负责人直接签发。各级检察院不定期发布典型案例,更能及时用足用活用好“案例”这一推动工作的有效方式方法。

近年来,各级检察院高度重视并积极开展典型案例工作,取得了很多经验和良好效果。如最高检不仅加大指导性案例发布频率和力度,而且根据工作特点和工作需要,先后发布了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多批典型案例。每批指导性案例发布后,都以指导性案例为牵头,收集出版相关典型案例。天津市检察院成立案例研究中心,搭建平台,组织专家学者与检察官共同开展典型案例研究,探索完善典型案例的搜集、编纂、研究、发布、应用工作机制;山西省检察院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问题,发布“检察机关支持和服务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专项工作系列典型案例;重庆市检察院发布系列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自2017年以来,连续举办年度“典型案件”评选活动;等等。这些做法都值得各地检察机关借鉴学习。可以说,指导性案例与典型案例“一体两翼、并行发展”的良性工作局面正在形成。

当前,建构指导性案例与典型案例“一体两翼、并行发展”的工作格局,还应当继续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要提升认识。各级检察院特别是市县级检察院应当进一步提高和树立案例意识。实践中有观点认为,指导性案例只能由最高检发布,市县检察院办好案,有好的案例及时向上级院报送就是做好了案例工作。笔者认为,这种认识存在一定片面性。开展案例研究,各级检察院都有责任,各办案检察官都应当注重精研案例、总结案例,从案例中不断反思办案得失,提升办案质量和办案水平。案例研究工作本身就是办案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提升办案质量的有效途径。只有从强化以办案为中心,积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经验,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高度来看待和重视案例研究,才能厚植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的生成土壤。各级检察院的指导性案例报送、应用和典型案例研究、总结等工作,才能真正形成齐头并进、互为促进的局面。

二是要重视发挥典型案例与指导性案例的不同功能作用。指导性案例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案例,具有相对法律处于“准司法解释”的地位。指导性案例是最高检针对检察工作中具有共性的问题,运用案例这种形式,明确类案适用标准或归纳总结具有普遍意义的检察工作方式方法的一种形式。发布指导性案例是司法权行使的过程,是办案工作的延续和有机组成部分。指导性案例的功能在于明确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精神,提炼明确的司法规则。典型案例则形式更加多样,作用更加多元。既可以是提供本地区类似案件办理时的参照标准,也可以用于释法说理或宣传、引导检察工作,还可以作为法学研究或实务研讨的样本或范例。各级检察院应当认识并进一步深入探索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的不同形式特点、不同应用方式、不同作用领域。发挥典型案例相对于指导性案例形式更为灵活,发布程序更为简便等特点和优势,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发挥案例对检察工作的指导、推动和宣传作用。

三是要以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为抓手,形成合力,推动提升办案工作质量。无论是典型案例还是指导性案例,核心宗旨和终极目的都是为了推动和促进办案工作。各级检察院都应通过案例研究,形成重视办案、不断精研案例,提升检察环节办案质量的意识,并通过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加大有关办案工作的经验交流,总结得失,推进法律准确、统一适用。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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